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

時間:2008-06-06 來源: 作者:

第四十一條 禁止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和溶洞排放、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、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。

第四十二條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,禁止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使用無防止?jié)B漏措施的溝渠、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、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。

第四十三條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,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,應當分層開采,;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,不得混合開采。

第四十四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地下勘探、采礦等活動,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,防止地下水污染。

第四十五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,不得惡化地下水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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