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藏自治區(qū)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

時間:2008-10-13 來源: 作者:西藏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

(一)在雅魯藏布江、怒江、瀾滄江、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、15萬立方米以下的;

(二)在森格藏布、朗欽藏布、朋曲、卡門河、西巴霞曲、丹巴曲、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薩河、尼洋河、年楚河、帕龍藏布、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、5萬立方米以下的;

(三)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(含井群);

(四)在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取水的;

(五)水力發(fā)電總裝機2萬千瓦以上、20萬千瓦以下的;

(六)在跨地(市)河流和地(市)行政區(qū)域邊界河流取用水的;

(七)在湖泊內(nèi)取水的;

(八)以經(jīng)營為目的取用地熱水、礦泉水的。

地(市)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審批:

(一)在雅魯藏布江、怒江、瀾滄江、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、1萬立方米以下的;

(二)在森格藏布、朗欽藏布、朋曲、卡門河、西巴霞曲、丹巴曲、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薩河、尼洋河、年楚河、帕龍藏布、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、1萬立方米以下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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